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9]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机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供啊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时间的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间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关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调整
在原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新增的人群分别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三、关于对缴费标准及补助渠道的调整
(一)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院校隶属关系补助。因家庭经济困哪(含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院校认定后,从国家助学金或教育救助金中解决,也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解决;各类院校每年应当从学生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大学生自负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5元,其中个人缴费1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补助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