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1号)的要求,我市将以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为突破口,启动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铺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经验。为做好马山、隆安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目标和范围
2009年优先对我市马山、隆安两个试点县3490户农村危房实施改造(见附表1),于2009年底完成试点一期工程建设,启动试点二期、三期工程建设,力争在2009年至2011年的3年内,解决我市农村部分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应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当集中、节约用地;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改造内容和改造要求
(一)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一期工程的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二是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和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这两个试行标准,经评定划为一级(d级)、二级(c级)危房的农房。
(二)改造的形式
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改造村屯规划和设计
一是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要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采用标准图集或做好农房设计。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五)村庄危房改造要求
一是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即要尊重群众意见,又要与旅游发展、城镇建设、村庄整治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改造后的农房结构和建筑风格要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二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三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避免大拆大建。四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五是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在乡(镇)或行政村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建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扶贫办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相关人员从各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市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市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4、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的筹措,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7、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8、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0、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1、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2、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13、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4、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5、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各县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
各相关县政府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危改办),由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人员,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要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屯”、乡镇干部“包户”的方式,由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每人挂钩联系1个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乡镇与包户干部、行政村村干签订责任状,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协议。
(三)采取单位、企业“包村包屯”的方式,由市直单位、国有企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与指定的村、屯挂钩,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直接参与组织实施的责任。
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2。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工作准备(2009年9月上旬-10月上旬)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的情况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按县、乡镇政府负责,市直部门和企业“包村包屯”机制,将改造任务逐村逐屯分解落实。
2、召开专门会议,签订目标责任状。
3、项目申报
县政府会同各责任单位对责任村屯的危房改造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好危房等级鉴定,复核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拍照立档,确认或调整补助对象,把工作任务分解到户,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4、确定补助标准
马山、隆安两县危改办根据一期工程需改造的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上报市危改办审查同意,上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审批后实施。
各县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