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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协调机制

  成立南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相应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节能示范机关评定标准,开展评比、授牌活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至2个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作为样板,普及推广。各县(区)、开发区也相应确立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四)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要求,各级政府应安排节能专项经费,支持本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节能示范工程,探索节能投资多元化路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保障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支持节能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技术推广等优惠政策。

  (五)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做好节能培训工作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发挥各级政府的表率作用,加强宣传能源科普知识和节能降耗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推广先进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供能源节约的具体办法。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节能体验、图版巡展、争当节能标兵等形式开展节能专题宣传活动,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和《条例》等节能政策法规作为本单位节能宣传的重点;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培养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约和减少能源浪费变成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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