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
1.计量仪表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强制性标准,各级公共机构于2010 年底前分批完成更换各类老旧、失灵计量仪表(包括水表、电表等),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和监测创造条件。
方法步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改造工作。2009 年下半年开始,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老旧、失灵计量仪器自查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措施,分批完成计量仪表的更新改造任务。2010 年12 月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质监部门配合。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2.办公照明设备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将全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逐步更换成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实现照明节电10%以上。
方法步骤:2009 年,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抓住国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契机,做好本单位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经委、财政部门配合。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3.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通过系统诊断及节能综合效益分析,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更换节能的空调产品,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提高空调运行效率。2010 年底前,各级公共机构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能耗降低20%以上。
方法步骤:2009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市各级公共机构中推广改造经验,逐步展开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系统节能改造。2010 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建设、质监部门配合。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重点耗能单位。
4.综合电效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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