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
(南府办〔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南宁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 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南府办〔2009〕134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水平,切实减少公共机构办公经费,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建设节约型机关,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气、节油为重点,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