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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

  1.审核录入。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录入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期为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建立档案。各地林改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 号)的要求,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四)第四阶段:综合配套阶段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改革质量的前提下,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逐步推进配套改革。

  1.探索森林经营管理新模式。逐步改革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通过指导农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不断提高农民经营森林的质量和林地产出效益,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2.逐步建立林业市场体系。抓好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林业信息联网,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服务;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健全调解仲裁机构;放活商品木材和林副特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增强林业发展动力。

  3.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林农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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