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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徐红,电话:0571-83789612)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考核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主管部门;厅质监局为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的行业指导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对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考评。自评合格后,提交《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评分表》(附件2)、《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一式两份,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
  (二)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制定考核验收计划,并发出考核验收通知。
  (三)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县(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标准》,会同厅质监局对提交考核申请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设置
  1、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导。
  2、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内设机构应设置合理、分工明确,主要内设机构应包括综合办公室、质量监督科、安全监督科等。
  3、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满足监督管理工作需求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现场常规检测设备等。
  (二)人员设置
  1、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岗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70%。在岗人员应通过相关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或学习,本职工作任务明确。
  2、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熟练掌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年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详细计划安排。
  3、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从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制度建设
  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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