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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形成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相关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工作人员,其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原国家规定班主任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应报上一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五)“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的教师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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