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本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各地、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向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报备。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性津贴、岗位性津贴、班主任津贴等部分组成。生活性津贴标准在县级及以上同级政府范围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性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适当拉开差距;班主任津贴在县级及以上同级政府范围内不分岗位,执行同一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超课时津贴、农村教师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二)同一县级区域内农村教师补贴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