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拟定了《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和自治区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深化自治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自治区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