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执法观念,从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转变。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乡(镇)、村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条件、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安全、现场作业安全、危险工艺自动控制、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检查、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监管执法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支持,为监管执法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特岗人员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研究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指导意见,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推行企业安全承诺,督促企业向政府、向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逐步把存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规定对其单位实施必要的限制,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
(十八)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完善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处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十九)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等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组长负责制,注重把握取证环节,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定性准确。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