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六、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信息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费的项目、标准,依照自治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并要在网站和受理场所等公开公布。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