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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 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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