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二)自治区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我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都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受理机构要公开公布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