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
1.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建立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2、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6.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安排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7.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下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和进行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 一经发现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