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和《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三、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