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拓展职能、平战结合、逐步完善”建设原则,依托自治区消防部队现有人员、车辆、装备器材资源,进一步拓展救援职能,提高救援效率,全面提升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队伍组成
自治区依托公安消防总队建立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各地、州、县(市、区)依托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三、主要职责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群众遇险事件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机构
总队长: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济成
政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慧林
副总队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副主任依利·司马义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吴新光
自治区应急救援总队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具体负责应急救援总队日常工作,年度训练演练计划的制定实施,重大灾害事故中相关救援力量的协调集结等。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廖明辉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办副主任赵琰担任。
五、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