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生产、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凡经销“无文号”等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以假药严厉查处。对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以及宣传治疗疾病的产品,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
(四)大力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不断提高广告监测水平。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媒体、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明确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违法广告药品,坚决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五)加强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各地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派驻监督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度,实现从原辅料进厂质量验收、中间品及成品质量检验、成品放行等全过程监管;加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等级评定,规范企业自律行为;实施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落实。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严格投标企业及品种资质审查,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保证药品质量。发改委要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医药产业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充分依托我区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基地和药用植物、民族药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医药化工产品、化学原料药和抗生素等产品,促进我区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要引导、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整合现有品种资源,鼓励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提高同品种的生产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区医药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动新药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转移,制止低水平重复,提高我区新药研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