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处置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此次撤销省直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属于调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全部归还给企业;属于省财政拨款购置的资产,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管理,适时按规定方式妥善处置。各派出地政府要结合本次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摸清家底,规范处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安置人员。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含虽未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驻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根据人员划转情况进行调整,经费随人员去向调整划转移交,结余资金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3.办理相关手续。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及其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法人资格注销和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工作居住证的清退手续,做好房地产产权变更和车辆过户等工作,及时收回印章和牌子。
4.按时完成任务。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省直部门将撤销情况,分别报省政府,汇总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二)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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