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驻京办事机构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驻京办事机构要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驻京办事机构的“三定”规定由派出地政府制定,进一步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
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
(一)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各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对驻京办事机构实行年度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二)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地政府与国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三)省政府及厦门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主动服从国管局的有关管理和协调,认真执行国管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接受审计署对驻京办事机构审计情况的抽查。
(四)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办事机构要按规定,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办理核准和年检手续;所有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均要服从北京市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的管理。
(五)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本省各设区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六)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五、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
(一)有撤销任务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