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0〕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加强区域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驻京办事机构未批先设、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4月1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保留和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
(一)保留省政府、厦门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二)已经设立的各设区市政府(不含厦门市)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核准后可予以保留。
(三)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县(市、区)政府虽未明确设立驻京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住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应撤回公职人员。
三、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职能
(一)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