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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0〕5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及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地区和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
  有关《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袁业,刘金合
  电 话:0311-88600509(兼传真)、18931147817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及我省经济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企业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属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在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工作,并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是指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申请进行审核,对合作条件、协议签署、协议执行进行监督,并对合作效果进行评估,使之符合国家及省方针政策及其相关规定,促进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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