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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鞍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70%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和其他城市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高于当地低保边缘户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70%的贫困家庭,或因遭遇突发性灾害、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贫困家庭)三类人群。
  四、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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