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社区和农村伤人、亡人火灾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共发生火灾41起,伤1人,亡4人,其中29 起火灾发生在社区和农村,亡人火灾全部发生在社区和农村,充分暴露出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弱等问题,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遏制亡人火灾多发势头,认真落实《抚顺市2010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网络
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明确社区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一名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工作。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应明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坚持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消防工作合力
各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对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要指导、帮助社区和农村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深入开展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水平。各级财政、民政、农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抚顺市2010 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农村和社区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