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玉市价[2009]90号)
市城市规划技术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全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房字[2007]120号)、《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中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文件规定,降低“营业性用房或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原1.44元/平方米降为0.8元/平方米,其他收费标准按玉市价[2008]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