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综合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在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充分发挥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四)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对在2010年海蜇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和违法渔民要从严查处。
(五)坚持保护渔业资源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各级指挥部要将维护渔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统一起来,主动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二、管理措施
(一)切实做好前期海蜇资源的保护工作。继续在辽东湾开展海蜇人工放流。辽东湾沿岸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把海蜇资源保护管理自觉纳入到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强化管理措施,组织执法力量提前介入,对海蜇放流点及海蜇主要分布区域实行重点监管,昼夜看护,严查重罚。
(二)坚定不移地做好“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船网分离,人船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管好”作为海蜇管理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逐港、逐船、逐村、逐户进行落实,对管理不到位和分离不彻底的地区,省海蜇指挥部将根据情节向全省通报批评。
(三)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渔船构成和停泊区的实际情况,对渔港、重点停泊区的渔船数量进行登记造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港监和船检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严防死守。
(四)渔船不准跨县、区转港停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地从事捕蜇生产。在农业部规定的伏季休渔期内,所有参加捕蜇生产的渔船须在6月3日前返回船籍港或本地区指定的集中停泊地点停泊。未按期返回船籍港在外市或外省休渔的渔船不得从事捕蜇生产,渔政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海蜇专项捕捞旗、证。渔港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转港渔船(包括捕蜇转港渔船和非捕蜇转港渔船)的管理,对在港渔船(包括季节船)要登记造册,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的责任,明确责任领导,明确责任人。对不能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的渔船要逐一进行调查并核实其具体停泊港口,进行跟踪管理。辽宁渔港监督局驻山东石岛工作组要在当地渔监机构配合下,做好我省停港渔船监管工作,密切关注我省渔船动态,及时反馈渔船信息。
(五)严厉打击小旱网、樯张网等定置网具及小型渔船、摩托艇的违捕行为。要执行实名制和限定樯杆数量等严格措施,防止提前挂网偷捕海蜇。要加强对交界海域的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执法真空地带。相邻地区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行动时要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海蜇管理指挥部给予协调。在交界海域查处违规渔船,可适当突破管理区域的限制。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将组织监督清理,对暴力阻碍清理的不法分子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