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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
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
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10]66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推动伏季休渔制度有效贯彻实施,全面做好我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伏季休渔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海洋渔业厅厅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海洋渔业厅和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以及辽东湾沿海各市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省渔政、渔监、船检机构以及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辽宁省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全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伏季休渔期限和监督检查重点。
  1.伏季休渔期限。
  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从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 时,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与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2010年9月16日12时前,我省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伏季休渔渔船必须于2010年6月3日前回港,6月3日后休渔渔船不得自行转港。
  2.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
  伏季休渔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为:渔船捕捞许可证(代理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实际作业方式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一致,渔船是否参加年审、年检。检查当事人携带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是否有效,对未携带上述有效证件的渔船,应将其押解回港,按规定依法处理;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禁用渔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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