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处纠纷。对山林权属纠纷,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节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并切实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防止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签约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
1.审核录入。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录入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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