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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直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玉林市市直文化系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09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获取文化信息,充分发挥文化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社会监督,实现信息公开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文化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文化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要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及时更新。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文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各事业单位有关的办事事项、办事依据、流程时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办事指南、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办事纪律等。

  (五)各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六)文物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表彰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信息。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文化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公开文化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化信息,应当自该文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文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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