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文化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2009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专人,及时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林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林市文化局应对涉外敏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条)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