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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玉林市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09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局秘书科)具体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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