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玉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当增加爱卫办人员编制,落实爱国卫生和创建、巩固卫生城市(县城、乡镇)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常抓不懈,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