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加大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要将人才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用于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各类人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资助;人才开发培养等方面的费用;杰出人才的奖励等。各县(市、区)也要从财政安排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县(市、区)及所属单位的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用人单位的人才开发资金可直接进入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开发。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体系。争取国家西部人才开发资金,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资金和智力资源。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吸收东部、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我市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教育事业捐赠。
第二十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训投入的增长率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用人单位要确保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教育培训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人才培训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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