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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八)推进农村新型实用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和应用开发型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拔优秀农村青年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民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定向培养。推进选派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建立城镇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制度,县(市、区)及以上农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依托医学院校,定向为农村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训制度和定期进修制度,建立城市卫生支农制度,县(市、区)及以上医院工作的医师有计划安排到乡镇、村级支医1年。
  第十条 坚持事业留人,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舞台。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以企业、科研机构等为依托,建立若干由各级政府资助的工程技术(研究)所、中心等,形成人才开发“新高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市领导联系、关护专家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他们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不定期组织举行联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项的主要人员以及自治区职工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奖金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对在人才工作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设立“玉林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的最高荣誉奖,表彰奖励在经济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1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对本地年薪达25万元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四条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应按时退休,如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返聘;对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3-5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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