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2009年9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9号)、自治区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玉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工作,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建设人才新高地,形成以“高级为龙头、中级为骨干、初级为基础”的立体式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利用好西部地区人才政策,切实把吸引、培养、用好人才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主体,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良好宽松环境。
第二章 积极引进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和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四)获得博士学位和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单位要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问题。除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外,进入企业和乡镇工作的人才,引进单位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发给适当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