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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七、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银监等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市、县区在整合现有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人,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负责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安排学生资助工作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有关普通高中负责配合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八、工作安排
  我市将于今年起每年7月1日开始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业务,分两个阶段开展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第一阶段:筹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今年5月底)。抓紧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培训有关工作人员;摸底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每年6月初至8月)。
  1. 每年6月份前,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2. 每年8月30日前,优先办理考入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和签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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