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国开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回执寄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区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再统一报送国开行广西分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国开行广西分行对借款合同审批汇总后,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下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国开行广西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立在国开行广西分行的专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代理经办行,代理经办行再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六、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金贷款损失。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