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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
  5.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9)其他贫困家庭。
  四、贷款政策
  (一)钦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五)钦州市城区户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户籍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暂由钦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则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负责。
  五、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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