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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地主体,要做好所辖区域的征地工作,负责征地事务和信访事项的管理,落实责任。

  (三)建立专项资金

  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和相关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根据审核的征地经费进行拨付,专款专用。

  建立补偿安置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主要用于安置房建设成本与售价价差补贴、安置房和三产用地变性的资金垫付及由此形成的费用成本、其他没有资金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申请上级补助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初以扣划的形式一次缴入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及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必须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征地资金管理、户籍管理、被征地拆迁房屋土地权属认定等各项工作。

  落实优先优惠政策。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产业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层高、容积率,对于采用公寓式住宅形式建设安置房的,提高安置房建设用地容积率后集约出来的安置用地,经被征地拆迁农民集体同意后,将集约出的安置用地评估作价,作为社会事业改革时抵扣村民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或以产业预留用地的形式,入股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新经济实体。拆迁安置小区应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出租部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减少被拆迁农民生活支出。对于异地建设安置房和安排产业用地时,按征地面积给予被征地村(组)一定的补贴。在进行住房安置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份额。被征地拆迁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中属市本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在补偿安置工作中,涉及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各项手续的部门要简化程序,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或项目业主统一组织办理,不推卸,不留问题死角,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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