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就业保障
将2000年以来仍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纳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免费接受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以及相应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其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产业现状和产业发展方向及岗位需求,同时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意愿,通过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技能,促进其转移就业。
集体经济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原有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征地后落地的企业在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就业或定向招收其子女入企工作;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安排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
2.基本生活保障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将被征地拆迁农民中鳏寡孤独、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拆迁农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统一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规定根据年龄段一次性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处于劳动年龄段未就业且没有收入来源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经核实可在规定年限内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障金。
3.养老、医疗保障
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鼓励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征地拆迁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将被征地拆迁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区分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缴费办法。被征地拆迁农民履行缴费义务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核实批准可给予分期缴费的优惠照顾。
被征地拆迁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中应由个人、集体承担部分,由政府财政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计划生育保障
被征地拆迁的农业人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人口之日起五周年内执行农业人口生育政策,满五周年即执行非农业人口生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