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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5.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一是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二是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三是对返乡农民工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本市户籍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四是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政策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五是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以及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还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七是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八是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九是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组织开展校园内的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活动,培养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人事关系可在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费。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现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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