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一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二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体所得税;四是对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五是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六是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非禁即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费减免政策。
4.强化再就业扶持政策。一是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新创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现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延续至2011年;二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提供一次免费的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对符合条件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创业培训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中应安排不少于30%用于开展创业后续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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