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着力打造创业载体。一是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和经济组织。支持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契约制、相互制等各类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多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组织;二是发展各类市场。帮助商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招商引资、兴办开业等工作。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三是发展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创意产业区和民营经济发展园区,将农村生产经营场地纳入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规划,鼓励投资开发利用闲置厂房、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四是积极培育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营造局部优化环境、为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提供服务。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一是放宽投资人出资条件。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此外,返乡农民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可以用房屋、农机具等实物形式,或以合法形式取得的荒山、滩头、水域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二是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付;三是创业者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创业的,两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原标准缴纳;四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五是放宽投资主体限制。在同一个工商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六是放宽名称核准条件。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七是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延续至2010年底,并免于处罚;八是支持企业扩展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切实改善行政管理和办证手续。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二是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持有《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人员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中,返乡农民工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申请登记的,除了确属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实行当日办结,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三是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四是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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