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全面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现就创建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我市就业局势的有效途径。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基础。要充分激发和调动全民创新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弘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开拓创新、艰苦创业的精神,利用2009至2010年两年时间,通过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充分激活城乡劳动者的巨大创业潜力,调动社会上全部的积极因素,投身经济发展大潮之中,让创业者在“市场体系健全、要素合理流动、资源有效配置、政府服务优良、企业诚信经营、劳动者充分就业、投资者安心兴业”的创业型城市环境中自我提升,让城市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完善创业政策措施,着力加强创业培训服务,着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增加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
(一)大力支持创业主体和创业载体发展
1.积极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从事季节性、临时性、流动经营活动,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实施特殊的帮扶措施,支持他们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学籍管理、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科技人员包括回国留学人员要鼓励他们利用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创业;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创业补助政策,鼓励他们辞职创业;对复转军人和退役士兵,要鼓励他们利用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优势和自身技能优势,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要鼓励他们就地就近创业和进城创业;对外来务工人员,要逐步放宽户籍管理,鼓励他们在我市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