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
(南府发〔2009〕5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即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数量。每年批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总量(含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量。
(三)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原则。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用地的,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四)按照市场价补交出让价款原则。土地使用者应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四条 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一)土地使用者未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二)改制企业尚未按改制实施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
(三)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八年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且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用地,因产业特点或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且不能转型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因城市发展确实不能再用于发展工业及仓储的企业用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