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5月14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改进和完善我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规定,现决定对《
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