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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两个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4号)有关规定精神,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针对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要求,适当调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降到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降到4%,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当年参加工作的,以本人参加工作当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等于全部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通知调整缴费标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着力解决跨地区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不上,退休办不了的问题。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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