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手续。
(八)房改部门负责非还建住房部分房屋供应管理工作。
(九)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新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办证手续。
七、措施政策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凡属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危旧房改住房户,予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危旧房改住房户,允许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可将规划研究、总平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
(五)城区政府参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配合组织项目前期调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相关工作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八、其它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市民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各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为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营造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