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造补偿资金和临时过渡安置费必须先期足额到位,临时过渡周转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及时落实。
4.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补偿安置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暂行办法》执行。
(五)房屋供应。涉及非还建房屋供应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顺序供应,由房改部门负责。
(六)权属办证及上市交易。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对于还建住房,由房产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改造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非还建住房,则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非还建住房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对象供应时,由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以限价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上市交易。
(七)新建住房面积。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后新建的住房应符合普通住房的要求。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六、工作程序
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改造方式实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求住户改造意见,理清原有房屋及土地权属关系,编制改造工作方案并向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二)房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核发批准文件,并核准套型面积标准及改造方式。房改部门在核准改造方式前应征询规划、建设部门意见,以保证成片旧区改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房改部门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后,对项目予以立项。
(四)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五)房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城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暂行办法》规定存入专户管理,使用时由房改部门按改造项目进度审核回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