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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已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和项目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我市现有成片旧区改建方式和工作程序实施,具体按《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南府办〔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旧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除前项所述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采用如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改造,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1.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2.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3.按《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集资建房相关政策的,可采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

  五、实施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实施主体、土地供应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凡未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或项目计划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原则上都可以申请实施改造。

  (一)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为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必须是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代建单位。

  (二)改造资金来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即以市场开发为主,单位和个人自筹为辅,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作。除享受有关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外,不再予以财政资金投入。

  (三)土地供应及出让金交纳。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涉及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改变。

  (四)改造补偿安置。

  1.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主要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实行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被改造房改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2.建设单位制订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意见,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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